华芳名酒博物馆章程
(草 案)
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中国名优白酒收藏,宏扬国酒文化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及《湖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>细则条例》之规定,结合我市文博工作的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正确处理好名酒博物馆与中国名优白酒生产企业的关系,不断努力的扩展收藏面,支持酒文化的传承工作,保护和关心酒文化的传承者。
第三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,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,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,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、展品和周边环境,遵守公共秩序。
第四条 积极倡导行业组织活动,逐步实现对博物馆实行分级、分类管理。
第五条 对名酒博物馆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、团体或个人,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,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二、藏品管理
第六条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,对中国名优白酒研究、发掘、调查、接收、征集关于酒类的文物资料、名人字画等,对藏品具备安全设施,建立藏品台帐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,并办理备案手续。
第七条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应当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。
第八条 博物馆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,设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,严格执行《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》的各项规定。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、保护、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。
第九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、帐目清楚、鉴定确切、编目详明、保管妥善、检查方便等要求,藏品要保持历史原状,严禁歪曲和伪造。复制品、仿制品、代用品须加标志,以免真伪混淆。
第十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,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,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,促进专业人材的成长。在确保藏品安全的情况下,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。
第十一条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,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,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,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。凡调拨、交换藏品,须经上级主管的批准,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。
第十二条 严守库房机密,建立《库房日记》,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进入库房,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。
三、展示与服务
第十三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,突出馆藏品特色、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,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;
(二)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、材料、工艺和表现手法,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;
(三)展品以原件为主,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,使用复制品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;
(四)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,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;
(五)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;
(六)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、准确、形式新颖。
第十四条 根据办馆宗旨,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、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,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。
利用电影、电视、音像制品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知识、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。
第十五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,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: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,应提前7日公告;
(二)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、学习休闲时间相协调;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、暑假期间,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;
(三)无正当理由,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。
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,并向社会公告。
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,对老年人、残疾人、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制度。
第十七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,传播科学文化知识,开展专业培训、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。
四、职业道德准则
第十八条 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,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。学习专业知识、掌握业务技能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,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。
第十九条 在文物调查、考古发掘、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,所获得的文物和相关资料,在工作一段落时,必须全部及时上交博物馆,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据为已有。反对垄断文物资料,并牟取私利的行为。
第二十条 文物工作者不得个人收藏,买卖文物,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、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。
第二十一条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,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。严禁将国家所存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。
第二十二条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,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。发现藏品、文物被窃,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严禁隐匿不报。
五、附 则
第二十三条 凡遵守本章程规定,作出贡献的,应区别情况,分别给予表扬、嘉奖,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。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,应区别情况,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、政纪处分、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